熊东平等贩卖、运输毒品案
——指使他人跨省贩卖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,罪行极其严重
2014-06-25 10:33:30 | 来源:中国法院网
  (一)基本案情

  被告人熊东平,男,汉族,1990年12月8日出生,农民。

  2012年2月,被告人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指使李阳平、林芳萍到浙江省温州市帮其贩卖、运输毒品,李、林二人遂来到温州市暂住。同年3月至5月间,熊东平联络好上下家,指使李阳平、林芳萍到广东省东莞市、汕尾市等地购得甲基苯丙胺(冰毒)3747.5克、海洛因2721.5克,运至温州市卖出。李阳平、林芳萍将收取的毒资汇入熊东平指定的银行账户。

  2012年5月7日,被告人熊东平联络好毒品上家,指示李阳平、林芳萍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毒资10万元,并让李、林二人携带17万元现金从温州市前往广东省东莞市、陆丰市购买毒品。同月9日上午,李阳平、林芳萍携所购毒品到达温州市新南汽车站时被抓获,公安人员从二人处缴获海洛因973.6克、甲基苯丙胺1001.2克。同月11日,公安人员从李、林二人在温州市的暂住处缴获海洛因6.43克。同年8月27日,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被抓获。

  综上,被告人熊东平共计贩卖、运输甲基苯丙胺4748.7克、海洛因3701.53克。

  (二)裁判结果

 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熊东平伙同他人贩卖、运输甲基苯丙胺、海洛因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熊东平提起犯意,联络毒品上下家,指使他人实施毒品犯罪,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。李阳平、林芳萍受熊东平指使,积极实施贩卖、运输毒品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地位、作用相对小于熊东平。熊东平遥控指挥他人两次到广东购买毒品运至温州市贩卖,贩卖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,社会危害极大,罪行极其严重,应依法惩处。据此,依法对被告人熊东平判处并核准死刑,对另案被告人李阳平、林芳萍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

  罪犯熊东平已于2014年6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。
责任编辑:陈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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